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结合《担保法》及有关解释就《公司法》中涉及到的有关担保业务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一、《公司法》中所涉及到的公司主要是哪几种?
答:《公司法》所称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问题二、什么是公司?
答: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问题三、《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有何要求?
答: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但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因而在具体业务中,要着重考察相关方的公司章程,只有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考察。
问题四、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可以对外担保吗?
答: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分公司不得作为保证人,但分公司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分公司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不明,分公司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五、公司的职能部门可以提供担保吗?
答:公司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问题六、什么是子公司?子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吗?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具体业务中仍需要考察子公司的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问题七、子公司可以为母公司或股东向外提供担保吗?
答:旧公司法对子公司能否为母公司或股东向外提供担保规定不明,实际中存在争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子公司可以为母公司或股东向外提供担保。
但子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董事会的决议是无效的。
问题八、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何特别规定?
答: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问题九、全资子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对外担保有何要求?
答:全资子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该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如果是自然人时,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所以,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除了审查其章程规定外,要取得其股东的书面股东签名同意提供担保的证明文件。
问题十、全资子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吗?
答:当然可以。而且当其股东不能证明全资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全资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全资子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如果认为股东利用子公司担保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股东必须举证证明其没有滥用子公司的财产,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何规定?
答: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不能拥有自己的股权,否则就会混淆股东与公司的身份,因此这里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指股东以其拥有的公司的股权对外进行质押。
股东可以以自己的股权对外提供质押,需要考察股东同意质押的证明文件,包括章程规定的或自然人书面同意的文件。但在股权变现时需要按照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等。
股权质押自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在变现股权时新的股东也必须把变更记载于股东名册,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简而言之,股权可以质押,必须将质押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合同才生效。实际取得股权时要在股东名册上做变更记载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问题十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有何规定?
股份质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份转让有特殊的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本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因此在接受股份质押时需要认真考察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问题十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什么含义,新公司法有何规定?
答:公司是民事主体,可以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当其从事活动时,由一个自然人以公司的名义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其行为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这个人就是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人,但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在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使职权具有法律效力和公示力。因此,业务中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确定谁是法定代表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文件的有效性。
问题十四、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什么?
答:在审查公司是否存在注册资本不到位的情况时,旧《公司法》区分不同产业的性质分别将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确定的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并且在成立时一次缴清,很容易审查。
新公司法则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统一下调到三万元,而且不再去区分从事的不同产业性质;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也由一千万元下调到五百万元。《公司法》第26条第1款允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假定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可以由股东首次缴纳3万元出资,剩余7万元出资可在第二年内缴纳完毕。
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81条第1款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如此以来,发起人只要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
分期缴纳制的优点我们要肯定,但是它的缺点也会暴露出来,将来会产生一些不诚信的股东不按照当初的承诺及时足额交纳出资的问题。按照新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有个差额补充责任,对其他诚信的足额出资的股东予以适当补偿。如果出现未足额缴纳应缴纳的注册资本,这应该是一个预警信息。
问题十五、《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分立有何规定?
答: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合并、分立。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并、分立必须通知债权人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