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静:浅谈新形势下的担保机构经营

  • 2022年08月31日

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乃至全球经济带来了严重冲击,对于担保行业亦是如此,全国各地担保机构经历了持续疫情带来的市场突发风险的冲击。这一年,各级政府强化《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6号文”)的落地落实。全国各地为应对疫情,也出台了各种以担保为核心政策工具去解决民营经济及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政策,特别是各省财政部门按照银保监会等七部门的通知,陆续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配套出台有关绩效考核办法。总体看,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融资担保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同时,融资担保也被各级各地政府作为稳定经济、稳定就业的重要政策工具。对于历史上长期处于商业性或商业性兼具政策性定位的担保行业而言,这些新政策、新要求极大改变了行业的运行模式和管理方式,对各家机构也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为一名长期奋斗在一线的从业人员,我对担保机构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适应政策和市场的要求,如何实现自身长期稳健发展进行了一些思考。

俞 静

北京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出资人永远是担保机构良性经营的根源(资本)

民营担保机构在行业发展历史上曾经出过很多问题,对担保行业和银担合作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中担事件”发生后,几乎所有银行对民营担保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限制,民营担保机构大量转型与退出,行业内也形成了一个普遍的认识:民营资本不应该进入融资担保行业。然而,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到底是所有制性质还是其他原因,并没有人去深入思考和讨论。可能大家会说,民营担保机构普遍存在出资不实、放大倍数过高、多元化或混业经营等问题,但其实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一旦担保项目出现大额赔付或系统性赔付,机构就丧失了赔付能力,出现了实质风险。

我们还要看到,前几年有相当多的国有担保机构在盈利考核压力下,同样出现了高杠杆运行、聚焦大项目、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或被股东占用的情况。因此,担保机构高风险运行,并不是民营资本所特有的,而是出资者对于盈利的追求远远超过了担保机构良性运行所能给予的回报。

以普惠金融为主业的担保机构,在资本金真实的情况下,如按前几年2%的行业平均担保费率计算,计提1%-1.5%的准备金后剩余0.5%-1%,即使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0倍,担保业务的资本金收益仅5%-10%。加上资本金理财2%-3%的安全收益,资本金毛利润在7%-13%。这部分毛利润减去担保机构的人工成本、房租、其他日常必要支出,以及头年转回准备金和当年所得税,抵扣后,税前回报率会下降到5%以下。在没有补贴和其他外源性收入的情况下,担保机构的ROE(净资产收益率)一定在3%以下。特别是近年来多数担保机构已按政策要求逐步把担保费率降低到1%左右,因此担保机构要提高资本金的回报率,实现方式无非以下四种:一是进一步扩大杠杆,提高真实的担保放大倍数(比如聚焦大项目以快速上规模,或者减少真实资本金投入等);二是将资本金运用于高收益领域;三是通过担保撬动其他多元化经营,比如用投资来反哺担保;四是减少准备金计提。

担保机构能否守住普惠金融的初心并保持良性运转,与所有制性质无关,而是由出资人的资金性质及诉求所决定的。只要投入的资本金是强逐利性的,只要出资人的核心目的是高利润,担保机构的经营就一定会出现偏离。出资人的考核指标就是担保机构运行的“指挥棒”,股东的诉求直接决定了担保机构的业务结构和风险度。前几年,大部分担保有关监管政策都是就问题进行监管,对担保机构运行确实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但却缺乏对出资人和资金诉求的管理。面对出资人对经济效益的考核和担保机构准公共产品的定位,担保机构的经营层夹在政策性与商业性之间被“撕扯”,使得担保机构的总经理成为全天下“最难”的职业之一。

新时期担保机构更深层次的问题要靠规范担保机构的出资来源、理顺出资人管理来解决。所有的股东需要接受直击灵魂的拷问:您是谁,您出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的目的是什么?为钱,为名,又或是履行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是否具备可持续性?您在进一步行使股东权力时候,考核经营者什么,以什么为核心指标决定员工的薪酬?您是否存在提高或变相提高真实担保放大倍数的行为?

 

真正的边界来源于有效管理的边界(规模与组织架构)

银行总是偏爱于注册资本金大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自身也在追求不断扩大资本金规模,做更大的业务规模,扩大自身的市场占有率及对政府的影响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已获得客户、银行甚至资本市场的青睐。然而,作为一名一线担保工作者,我却观察到,资本金规模越大的担保机构,经营和管理反而变得更加困难,机构自身风险也在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呈几何倍数集聚。

为了获得更高的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机构需要更多业务部门及业务人员,由此伴随着需要更多相互制衡的部门(风控、合规、保全、审计内控等)来监管项目风险、预防腐败等。因此,大型担保机构普遍存在如下困境:机构官僚化日益严重,效率低下,前中后台失衡,主要经营者甚至高管的更多精力用于内部平衡协调,无法聚焦于市场及客户,无法去捕捉变动市场中的客户需求和动态风险;部分跨区域经营的担保机构,把评审权力集中于总部,却解决不了因地制宜、适应本地市场的问题,严格内控造成了低效、内卷及自身竞争力的下降;公司高管严重脱离一线,市场渠道和实质风险控制都落到业务部门手中,业务部门成为拓展市场、管控风险的实际有效单元。

一家大型担保机构到底该如何进行管理,才能既控制好风险,又可以持续保持活力、维持良性增长,如何以最小的监管成本去激励和约束员工按照公司的整体目标去工作,精细化管理与低效到底是什么关系?我们可能想不出太好的答案,因为随着组织规模变大,管理层级和跨度是不可逆增长,公司经营层对市场了解和应变不可逆地下降,要保证机构整体风险可控,一定是以牺牲业务灵活性和弹性为前提。

因此,一家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实力及在保业务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尤其在当前政策环境下,各地政府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进一步下沉,压缩大额项目,聚焦小微企业和“三农”,进一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机构的边界并不在于资本,而在于自身有效管理的边界。一家机构的人才资源、金融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决定了其业务规模边界。

 

担保机构到底有没有产品,真正风险来源于哪里?(产品、市场与风险)

银行经常会问,你们公司的特色产品是什么?政府部门也会让担保机构提供创新产品的要素及典型案例。那么,普惠金融到底有没有产品,有没有可遵循的标准化经验呢?专业人员首先要搞清楚产品背后的经验和设计理念到底是什么。

市场上所谓的产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基于客户第二还款来源所设计的,典型的有房抵贷业务、某特定质物业务(比如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这需要第二还款来源具备可变现性。

第二类,基于担保机构自身的审批权限分类典型如北京地区各家担保机构推出的各种小额绿通产品。

第三类,基于特定行业对象或供应链。

第一类基于客户第二还款来源的产品设计无任何创新可言,极易复制;第二类本质上并非产品,是各家担保机构在制定特定标准后,将审批权限下放和简化。担保机构真正的特色产品及差异化经营体现在第三类产品。

任何深刻的道理都应该是简单的、逻辑自洽的,信贷和担保也是如此。客户是谁,为什么贷款,贷款投向哪里,能不能还款,还不了怎么办?需要担保机构去深入了解宏观背景下哪些行业在兴起,行业特征是什么,从业人员具备什么样特征,哪个环节导致了资金需求,现金流的特征是什么,如何设计放款和还款方案。从这个意义上看,担保机构应该特色化、差异化和属地化经营,聚焦于自身熟悉的区域和行业,而非所有机构都涌向一个行业、一个群体。我不赞同当下别人做政策热门行业,我们就一定也要做热门行业;更不赞同在经营管理层、中台部门脱离微观市场的情况下纸上谈兵,设计一堆抓不住行业特征的所谓标准化产品。

公司员工走访企业制定服务方案

 

对于风险控制的主要观点

第一,市场的风险并不来源于某个行业,而来源于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了完成KPI(企业关键绩效指标)的盲从许多担保机构会制定负面准入清单。比如一些机构受伤于十余年前钢贸户互保导致的系统性违约,就会把这个行业纳入限制名单。但大多数人并不去思考,为什么钢贸户会出现集中违约。钢材贸易与所有批发零售业务没有本质区别,就是一买一卖赚价差,唯一不同就是金属具备期货属性,需要关注存货是否因为价格波动带来亏损。从行业属性看,钢贸行业并不比其他行业风险更大。十余年前钢贸行业的风险其实源于银行和担保机构为了完成任务导致的过度放贷。钢贸户过度融资后,转而把资金用于投资小贷公司、民间借贷、股市及矿山等投机性业务,一旦投资失败,互保圈内企业无人还款,造成集体违约。有关机构在自身业绩或政绩压力下,过度地投放信贷资金,导致资金空转,背离了服务普惠金融的初心。

因此,担保机构的自身价值在于给予那些在当下有真正融资需求而又得不到支持的小微客户群体,而绝不是盲目跟风去获取一定业务份额。坚守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和行业初心,给予有真实需求的担保,才是一家担保机构长期稳健经营的灵魂。

第二,风险控制的第一环节和核心环节永远在于机构的目标客群定位。 只有目标客群定位准确且能营销到好的渠道资源和客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控制住风险。如果一家机构的经营策略和目标市场出现问题或随波逐流,后期无论机构内部有多少人签字或设定多少环节,只能是“矮子里面拔将军”,早晚会出现问题。市场是逆向选择,越是好的客户,对效率及成本越有高的要求;成本高、效率低,次级客户就会聚焦。

第三,管理好在保资产的整体组合风险一定比控制单个项目风险更重要,要尽可能保证机构的风险可计量。 在考核压力下,很多担保机构的业务存在“两头大、中间小”的问题。依靠少数大项目去实现做大业务规模和担保放大倍数,为了完成政绩又不花心思简单地做一堆小项目。简单的平均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机构在保资产的分布结构,更无法真实分散风险。一旦几个大项目出现问题,机构的整体风险就会变得不可控。只有保证绝大多数资产风险处于可分散的分布区间,以及真正践行“小而分散”,才能让机构实现整体风险可控。

第四,审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随着签字的增多而衰减。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签字的人增多而减少。恰恰相反,审批的责任压力会随着签字的人越多而衰减,出现“法不责众”,谁都不具备决策权、谁都不负责,效率低下、相互扯皮等问题。因此,要让真正在一线懂业务的人去决策,同时给予相应的约束机制和责任压力。

 

到底要不要发展金融科技?

小微企业融资固有的“营销难、操作成本高、风控难”是导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根本原因。在传统作业模式下,普惠金融业务就是劳动密集型的高风险业务。近年来,随着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等以大数据为评审依据的业态兴起,倒逼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大家都试图探索一条既能节约人力,又能控制风险的道路,担保机构同样需要数据和金融科技的支持来推动业务模式的更新换代。任何一个行业,如果组织架构、营销模式、风控方式有20年未发生大的变化,早就被时代淘汰了。因此,强化金融科技的投入和大数据运用,既是适应政策要求,更是担保机构在不增加人工成本的情况下提高效率及精细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当然,并不是有了金融科技、大数据就能解决所有问题。目前市面上的担保产品存在以下局限:

第一,往往局限于特定运用场景和供应链,比如淘宝、京东系的金融产品,解决不了适用所有行业和场景的问题。

第二,目前银行基于税务数据的产品基本定位于200万元至300万元以下的额度,满足不了大多数企业的真实资金需求。

第三,尚有许多配套环节未解决,使得担保机构的损失率无法降低,比如政务数据未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放,征信无法获取,线上公证尚未解决。

新时期,担保机构要借助科技手段来提升评审效率、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人均管理量和降低小微企业操作成本,借助大数据和供应链的方法论,去分层、分类解决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绝不是一套信息系统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提供无接触式服务,提高效率和体验感的同时,我们要注意普惠金融的温度和客户的黏性,不要为解决后续客户进一步融资堵上大门,更要实时动态调整评审模型。

 

新形势下的银担关系

从银行角度看,在全国执行“国办发6号文”的背景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本质是各级财政对银行不良贷款的一种补偿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已变成银行在账外的一种风险补偿金或者拨备。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2019年后推动的全国银担分险“总对总”业务为例,该业务假定银行普惠金融合理正常不良率3%以内,每笔业务按银担2:8比例进行分险,将大幅降低银行的贷款不良率(下降至0.6%),或银行在相同贷款不良率下将大幅提高客户覆盖面。银行可以通过“总对总”产品,撬动中央、省级及地方三级财政共同为自身的业务提供风险缓释。

从担保机构角度看,相较于过去百分之百承担所有项目风险,在该模式下,一方面,可以通过银行分险触发银行重视实质风险,利用银行风控体系来控制风险,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担保机构通过中央及省级两级财政分险后,仅承担不到1%的风险。担保机构在考虑中央降费奖补后,从现金流角度,可以实现对业务风险代偿的全覆盖。当然,这需要根据该产品制定新的准备金提取制度。

从客户角度看,避免了以往担保机构和银行都需要重复审核所带来的贷款效率低下,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成本叠加等问题。

一直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北京市担保行业无法形成与银行的整体谈判,无法实现银担分险的合力。部分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仍局限于以往双方在单一项目风险分担上的零和博弈,造成了批量化银担分险阻力重重。殊不知,如果担保机构大量聚合风险,最终丧失代偿能力,风险最终还是要回归银行。许多融资担保机构曾经或正在出现的系统性问题,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融资担保机构的产品,一定是批量化银担产品与自身独特优势带来的个性产品的结合。

 

需要优化的政策环境

作为一名奋斗在担保业务一线的基层工作者,在执行行业相关政策的同时,也建议以下政策可进一步优化。

解决成长期的小微企业融资应该有替代的政策工具。为防止政府性担保机构偏离主业,“国办发6号文”要求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严格执行该比例要求后,就会出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超过500万元或1000万元后就融不到资金的情况。融资担保以支持企业发展为目的,在现阶段金融机构没有通过信用贷款方式很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背景下,融资担保机构不能在企业相对弱小、资金需求小的时候支持它,待企业成长后、资金需求大了以后就抛弃它,任它自生自灭;融资担保机构自身也不可能做到小微企业成长后,业务就全部出清。要一揽子真正落实上述政策要求,针对成长期的小微企业,就应该有其他替代的政策工具,否则会出现成长期以及中型企业融资更难的问题。

保本微利不等于亏本经营按照前文测算,即便在年化担保费率为2%、担保放大倍数达到10倍的前提下,融资担保机构如果没有外源性补贴和其他收入,ROE也将降到3%以下。如果进一步降费至1%,严格遵守会计准则计提准备金后,融资担保机构会出现做一笔亏损一笔的情况,将失去覆盖成本和风险的来源。小微业务比重越高,资本金规模偏小的融资担保机构亏损越严重,这也违背了激励融资担保机构做小微业务的政策初心。没有一个健康和良性运转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供给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就无从谈起。

进一步解决中央及省级分险机构的外部补偿的问题《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于2015年印发以后,各地纷纷设立再担保机构,加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设立,目前行业已基本形成了中央、省级、地方风险分担的三级架构。然而,各地再担保均为公司制,或多或少都面临收入和效益考核。经过十多年探索,我国再担保行业内已形成共识:再担保与担保分属于两个业态,再担保是完成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及环节,其本身完全不具备市场化可持续运行的模式。如果不解决再担保机构的外部风险补偿及可持续经营问题,就无法真正让各省再担保机构安心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近年来,许多省份建立了针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形成了省级再担保机构统一对辖内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省级和地方级财政统一与再担保结算,并通过省级再担保撬动中央财政的格局,典型就是安徽省的“4321政银担”模式。但这种模式尚未形成制度化的顶层设计,高度依赖于各省有关部门及领导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理解和重视,同时也依赖于各地财政收入情况。人格化的制度安排也给再担保行业可持续发挥作用带来不确定性。

因此,既要从监管角度避免再担保偏离主业,更要从扶持角度给予再担保坚守主业的制度条件,去完善中央及省级再担保的外部补偿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