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专项
(一)科技专项的被担保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款企业)应已纳入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下述名单:
1.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且在存续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经省级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且在存续期内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在存续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4.正在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及项目验收处于成果转化应用期的中小企业;
5.依托“创新积分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出的备选企业。
(二)科技专项中,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总体融资担保债务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含)。
二、就业消费专项
就业消费专项用于支持稳就业、促消费相关领域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
(一)被担保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款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稳就业企业:
1.就业人数较上次纳入再担保时增长的小微企业;
2.通过合作担保机构与银行联合开发的稳岗扩岗专项产品获得贷款,且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或是专项用于支付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薪酬的小微企业。
(二)被担保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款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促消费企业:
1.属于健康产业、养老经济、文体旅游、交通物流、数字服务等领域的小微企业;
2.属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以下简称“两新”)项目清单的生产服务的小微企业。
(三)就业消费专项中,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总体融资担保债务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含)。
三、普惠金融专项
(一)普惠金融专项的被担保企业(或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款企业)需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普惠金融专项中,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总体融资担保债务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含)。


